一、申请对象
根据《排污许可证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和《固定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部令第45号,以下简称“《管理名录》”),符合排污许可证申请条件,纳入名录并已出台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的排污单位,应依法申领国家排污许可证。
二、申请流程与操作
(1)网上注册。登录“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公开端”(网址:http://permit.mee.gov.cn,需要WIN7以上系统,IE9以上的浏览器),根据工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信息,注册公司账号,并记录账号和密码。
(2)填报申请信息。根据已出台的各自行业技术规范要求,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中填报排污许可证相关申请信息和自行监测方案。
(3)完成初审。全部完成网上填报工作且通过初审后,申请单位需认真核对、确认系统中的申请信息,确保信息无误。未通过初审的系统信息将被退回,请被退回的单位按反馈的修改意见马上进行修改、完善并重新提交至符合要求为止。
(4)申请前信息公开。重点管理的单位通过申请的信息需进行领证前信息公开,公示时间为5天;简化管理单位不强制领证前信息公开。(重点或简化管理分类查询《管理名录》)
(5)提交申请材料。领证前信息公开结束后,贵单位需及时通过系统点击提交按钮,提交排污许可证电子版申请,并将排污许可证纸质申请材料盖章后提交给发证的生态环境部门(重点管理单位提交给市生态环境局,简化管理单位提交给所在县区生态环境分局)。生态环境部门将对通过审核的单位印发国家排污许可证。
三、纸质申请材料清单
1.排污许可证申请表;
2.自行监测方案;
3.由排污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的承诺书;
4.排污单位有关排污口规范化的情况说明;
5.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文号,或者按照有关国家规定经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处理、整顿规范并符合要求的相关证明材料;
6.排污许可证申请前信息公开情况说明表;
7.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经营管理单位还应当提供纳污范围、纳污排污单位名单、管网布置、最终排放去向等材料;
8.排污权交易发票复印件;
9.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产能等登记事项中涉及商业秘密的,排污单位应当进行标注。
以上所有纸质申请材料均提供复印件,并在复印件上盖公章,多页加盖骑缝章。
本指引内容将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