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2.14
根据原环境保护部《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3条规定,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将本办法应用于下列企业环境应急预案备案的指导和管理
1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排污企业,包括经营污水集中处理和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企业
2。生产、储存、运输和使用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3生产、收集、储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
4。尾矿库企业,包括湿堆工业废渣池和电厂灰池企业
5其他应纳入适用范围的企业
《企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试行)》(环发〔2015〕4号)第8条规定:企业是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的主体,根据应对环境突发事件的需要,开展环境应急预案的制定工作,对环境应急预案内容的真实性和可操作性负责。企业可以自行编制环境应急预案,也可以委托有关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委托相关技术服务机构编制的,企业应指定相关人员全程参与
(1)成立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小组,明确组长和成员组成、工作任务,编制团队的编制计划和资金预算。(2) 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和应急资源调查。环境风险评价包括但不限于:分析各类事故的演变规律和自然灾害的影响程度,识别环境危害因素,分析与周边居民、单位和可能受影响区域环境的关系,构建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后果情景,确定环境风险等级。应急资源调查包括但不限于:调查环境应急队伍、设备等应急资源,企业一时间可以调用的材料和地点以及可以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3)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合理选择类别,确定内容,重点关注可能发生的环境突发事件情景下应采取的处置措施,通知潜在受影响居民和单位的内容和方法,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的内容和方法,以及与政府计划的联系,以形成环境应急计划。在筹备过程中,应征求员工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的意见。(4) 审查和演练环境应急计划。企业应当组织专家和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单位代表对环境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并进行演练检查。(5) 评审专家一般包括参与环境应急预案的相关政府管理部门人员、相关行业协会代表、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