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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照规定进行环境突发事件风险评估和确定风险等级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环境安全隐患调查处理,建立隐患调查处理档案的;
(三)未按规定提交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
(四)未按规定执行的按规定进行环境突发事件应急培训,并如实记录培训情况;
(5)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设备和材
料;
(6)未按规定披露与环境突发事件有关的信息;
可见:上述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并报环境保护部门备案。鼓励其他企业单独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或者在应急预案中专门制定环境应急预案章节并备案。未编制应急预案的,有关部门可以按照《环境突发事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行政处罚,以改进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审查和归档工作,以及相关指南,近年来颁布了标准和管理办法,特别是在线平台的备案要求。企业迫切需要按规范编制和评审环境突发事件应急预案,以顺利通过环保主管部门的评审和网上备案。